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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鑫鹏-深圳票据律师照片展示

朱鑫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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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鑫鹏律师,朱鑫鹏律师致力于票据法教学、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20余年,发表相关论文(判例)50余篇,代理全国第一起买卖承兑汇票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促成了最高检“买卖票据不构成犯罪”批复的作出。发表《贴现无效对票据法律制度的冲击》《用票据拒付CDS替代ABS》等论文及《金融信贷一农村法律问题》《票据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和案例分析》等书刊。在全国代理各类票据、信用证纠纷300余件,处理近年来发生的宝塔、力帆、海航、包商等里程碑式票据大案。......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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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政策性融资功能的开发 票据背书转让和直接交付转让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4日 来源:深圳票据律师
[导读]:   朱鑫鹏律师,深圳票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

  朱鑫鹏,深圳票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票据政策性融资功能的开发

所谓政策性融资功能,是出于政策性用途目的而发行、买卖票据。依据融资用途,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完全是利用票据的融资性作为执行货币政策的工具。传统上有央行的再贴现,通过再贴现利率的调整反映央行的政策意图。中央银行票据的出现则是发挥票据政策性融资功能的一个良好例证。引入中央银行票据替代回购品种,既大大增加了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又在客观上相当于为市场提供了短期化国债品种,加强了对市场的利率牵引功能。

二是为筹集与长期性资金配套使用的短期周转资金而由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或买卖票据。目前的政策性银行主要依靠发行中长期政策性金融债来满足其资金需求,弥补其短期头寸不足仅仅是通过银行间市场信用拆借和债券回购来操作。政策性金融票据能否成为政策性银行的另一短期流动性资金融通手段值得研究。另外,政策性银行也可以探索利用票据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方式。

票据背书转让和直接交付转让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记载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背书文句,并将票据交付相对人,表明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主要方式。而直接交付转让就是不在票据上进行背书的记载,直接将票据交付收让人即完成转让行为的票据转让,最多见于收款人空白和空白背书的票据,此种方式手续简单,可以便利地实现票据的流通转让。两种方式的转让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完全相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转让人是否在票据上背书。直接交付转让的转让人在转让了票据后,不对该票据上的权利承担担保,在该票据权利不能实现时,持票人不能依据票据向转让人请求偿还。而背书转让的转让人在转让了票据后,对该票据上权利承担担保,在该票据权利不能实现时,持票人可依据票据向转让人请求偿还。直接交付转让的票据债务人得以与转让人的票据基础关系对手让人进行抗辨,受让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即转让人。而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转让人的票据基础关系对手让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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